按照以往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在南昌注冊公司后,只能預繳稅款后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耗時耗力。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1月起在南昌推行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陸續又擴大到建筑業、鑒證咨詢業等行業,試點納稅人可以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極大地簡化了納稅人開具流程,保障納稅人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規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南昌、九江、贛州作為試點城市在2016年8月1日起實行),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的,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通過增值稅發票新管理系統自行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