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拒開發票消費者該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第19條明確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二、電子發票和紙質發票區別?
隨著網絡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商家選擇通過電子郵件、QQ、微信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將電子發票傳遞給消費者。我國自2016年起就開始全面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俗稱電子發票。電子發票和紙質發票一樣,都是由稅務總局監制的。
三、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能否正常使用?
201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增值稅發票若干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由于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而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
四、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沒有顯示簡稱能否正常使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中,上述規定僅針對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稅務機關通過代開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目前沒有簡稱,因此不影響正常使用。
五、索取發票時哪種情況下無需提供稅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局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過,當購買方為個人時,所開的普通發票無需對方身份證號碼。當購買方是個體戶、政府機構、事業單位或者國外企業時,也無需填報購買方稅號。